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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007/12/28 2.5k 阅读 397 点赞

沈住公发[2007]32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一、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二、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本标准自200811日起施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