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相关规定,鉴于于凤苹等31人的鉴定结论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本人或工伤职工单位,现将鉴定结论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邮编:110000 联系电话:024—22899339
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
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相关规定,鉴于于凤苹等31人的鉴定结论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本人或工伤职工单位,现将鉴定结论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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