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5/03/31 8.5k 阅读 246 点赞
           沈住公发〔2008〕10号
    各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单位、职工各5%-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制订缴存计划,逐年提高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步达到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各12%。
    四、本通知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